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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启华诉田玉恒强占房屋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启华,男,五十七岁,汉族,北京羽绒制品厂退养工人,住本市宣武区醋章胡同十八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恒,男,二十七岁,汉族,北京市大兴县榆垡镇蔬菜公司干部,住本市大兴县定福庄乡田窑村。
  上诉人赵启华因强占房屋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6)宣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启华、被上诉人田玉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田玉恒以其于一九九六年经法院判决继承了本市宣武区酷章胡同十八号南房二间,现住房由赵启华非法占用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赵启华腾房。原审法院确认,宣武区醋章胡同十八号南房二间原产权人去世后,田玉恒以合法的遗嘱依法院判决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房管部门向其颁发了该房产所有证,田玉恒产权的取得受法律保护,赵启华擅自进住的行为侵犯了田玉恒的合法权益。据此,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判决:赵启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宣武区醋章胡同十八号南房二间腾空交田玉恒;赵启华搬至宣武区红莲中里二十四号楼六0七号居住。判决后,赵启华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该房系其父遗产为由上诉至本院,表示不同意腾房。田玉恒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坐落本市宣武区醋章胡同十八号南房二间原产权人为赵启华之父赵晋卿,其生前将该房以遗嘱形式赠与田玉恒。田玉恒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赵启华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未经田玉恒同意即强行进住双方诉争之房至今。经原审法院以(1996)宣民初字第712号及本院(1996)一中民终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玉恒继承了该房,并于同年十月取得产权证书。另查,赵启华在宣武区红莲中里二十四号楼六0七号承租一居室楼房一套,现由其妻及子居住。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诉争之房的原产权人去世后,田玉恒已依合法途径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随意占用,赵启华擅自进住该房并占用至今,侵犯了田玉恒的合法权益,其所述该房系其义遗产,应由其使用,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赵启华负担(已交纳五十元,其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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