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笑珊诉赵平钧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房和广卫路29号二楼房屋的继承公证,并据此领取了上述两所房屋的房地产所有证。2004年5月26日,黄笑珊以自己是赵洁清的养女,赵平钧侵害了她的继承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一半产权。
二审中,双方均确认赵平钧在一审向原审法院申请向公证处调查提取的《申请证明书》中的赵洁清签名并不是赵洁清本人签名。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赵洁清生前书写的报告书,在内容上清晰地表明了赵平钧同意为赵洁清生养死葬,赵洁清亦同意赵平钧为赵洁清的继承人,赵洁清将自己遗下的一切财产全归赵平钧所有,该报告内容是赵洁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求,故该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赵洁清所写的《报告书》证实,赵平钧是在1987年10月间被赵洁清所收养,该行为虽然是在我国《收养法》颁布前发生,但由于赵平钧此时已是成年人,双方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由于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符合当时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赵平钧不具备合法的收养关系。黄笑珊自小被赵洁清所收养,双方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而且该事实收养关系已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赵平钧认为黄笑珊不是赵洁清的养女,但其并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认定黄笑珊与赵洁清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由于被继承人赵洁清生前已立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应依据继承法规定执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而不是按法定继承进行。赵洁清所立遗赠扶养协议已明确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赵平钧继承,而赵平钧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对赵洁清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在赵洁清死亡后,其遗下的纸行路白沙巷7号201
房和广卫路29号二楼房屋应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赵平钧继承所有。黄笑珊仅以赵洁清养女身份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赵洁清的1/2遗产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审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应予纠正。黄笑珊上诉要求继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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