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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诉庄美娜、罗刚法定继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德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杨阳(别名张杨),女,1989年9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41号。
  法定代理人杨月芳,系原告杨阳之母。
  委托代理人季洪宝,德清县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庄美娜,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回龙花园52幢102室。
  被告罗刚,男,198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锡康村外锡康11号。
  法定代理人庄美娜,系被告罗刚母亲。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祥龙,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阳与被告庄美娜、罗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月芳、委托代理人季洪宝、被告庄美娜、被告罗刚的法定代理人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阳诉称:原告系张雪林之女,张雪林于2003年12月20日病故。张雪林与被告庄美娜系再婚,于2000年1月12日在武康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张雪林与被告庄美娜结婚前,以自家私房开设旅馆,该房屋系张雪林个人财产,2002年6月1日,张雪林与德清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签订《余英河滨改造续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房屋拆迁后,张雪林得到拆迁房款172161元,原告可继承二分之一,即人民币86080.5元;其他补助款75969.45元,原告可继承四分之一,即人民币18992.37元;张雪林还被安置一套别墅价值50万元,二间店面房价值30万元,扣除购房款262340元,净值人民币537660元,原告可继承四分之一,即人民币134415元;另外,张雪林将在1999年分得的位于武康镇千秋街临街地基转让,转让款为人民币25万元,此款在张雪林病故后,由被告庄美娜于2003年12月26日收取,该款原告可继承二分之一,即人民币125000元。合计原告应得遗产为人民币364487.87元。原告系张雪林唯一亲生女儿,现张雪林遗产均被被告庄美娜独占,原告索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要求继承父亲张雪林的遗产计人民币364487.87元。
  被告庄美娜、罗刚辩称:原告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将本案的被告罗刚作为继承人处理,被告庄美娜已向法庭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法庭同意,因此本案的继承人为被告庄美娜、原告及被告罗刚;2、原告在起诉时混淆了遗产的概念,原告所罗列的有关张雪林的财产,有很多部分不属于遗产;3、关于遗产的有关处理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我国的继承法的法律规定相悖;4、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没有将张雪林生前所负债务进行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遗产时,应当承担被继承人的有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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