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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虎、赵振岭、赵素晨等诉马淑娥继承、析产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东民初字第4148号


  委托代理人何立敏,河北信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振虎、赵振岭、赵素晨、赵素君、赵磊与被告马淑娥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赛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梅、艾素英,原告赵振岭、赵素晨、赵素君、赵磊之法定代理人谢秋彦,被告马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立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振虎诉称:我父赵常财与母马淑娥系再婚夫妻,我父与前妻生有一女赵素君,与我母生有长子赵振岭、次子赵振虎、三子赵振路、女儿赵素晨,1995年赵振路去世,遗有妻谢秋彦、子赵磊,我父1998年去世。我父名下在德义里三十八号有北房三间。1973年村里发给我家一块宅基地,同年由家庭成员共建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当时参加建房的有父母、赵素君、赵振岭、赵振虎,因当时父亲在外工作,户主登在母亲名下。1975年又由父母主持,赵振岭、赵振虎参加共同盖房二间,并将东房一间翻建,至此,此地基上共有七间房,座落于休门南街十七号,1999年此七间房被拆迁,安置在休门南街八栋三单元二∫缓拧八栋三单元四《号、八栋三单元七《号共三套单元房。以上三套单元房属于参与建房的家庭成员,有我的产权份额。另外,父亲去世,平房和楼房中有我应继承的份额,现我母将房产安排给其他人居住,不让我使用,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楼房四十二平方米、平房四平方米判归我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赵振岭、赵素君、赵素晨、赵磊诉称:建房时赵振虎尚在上学,他不可能参与建房,另外,赵振虎对父母不孝顺,不尽赡养义务,其不应分遗产,谢秋彦在其夫去世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也应分得一部分财产。
  被告马淑娥辩称:我与赵常财1953年结婚,共有赵素君、赵振岭、赵振虎、赵振路、赵素晨五个子女,赵常财于1998年5月12号去世,留下休门南街十七号北房四间,东房一间,西房二间共104.55平方米,1998年10月31日拆迁,1999年12月回迁分得休门南街八栋三单元二∫缓拧八栋三单元四《号、八栋三单元七《号共三套单元房。另在德义里三十八号有北房三间。原体门南街十七号的房子是我和老伴的共同财产,盖房时赵振虎年仅15岁,盖房时他能干什么?不让赵振虎住房是因为他妻子多次和老人打架、和我子女打架,他管不了他妻子,我老伴身体不好,为了少生气才让他搬走,并很少来往。1995年赵振路去世。以后我老伴多次住院需很多钱,其他子女都给,只有赵振虎不给且从未陪着去过医院也未照顾过。没有尽赡养义务怎能继承财产。回迁时我补交房款五万多元都是借的,我现在不想分家。赵振虎自有两套住房,这也是不让赵振虎住房的原因,他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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