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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岗诉周仪、张福林、张茂林遗产继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被告张福林辩称:我父母从来没有跟我说过有养女。张岗的父母是投奔我父母才来的张家口,张岗为了考大学,才填写了虚假档案。
  被告张茂林辩称:张岗姐弟三人是1944的秋由其父母从北京顺义县为逃避共产党游击队的追捕来张市投奔张希良、平世德的。张岗就平世德老人去世的年代都记不清。先后改动三次,这便更加证明张岗与张希良、平世德根本没有形成养父女、养母女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平世德四十年代与张希良再婚,结婚时其已有四个儿子,其中两个儿子改名为张福林和张茂林,另外两个儿子为周仪和周富。
  1944年,平世德的妹妹王芸芝(原告平世仙),妹夫张继堂带儿女从北京顺义崇国庄村来张家口市生活,与平世德、张希良及四个儿子等人共同居住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河沿街3号院内。院内有房屋7间,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希良。张希良于1976年死亡。1987年12月26日,上述7间房屋变更所有权人为平世德。1991年12月17日,平世德死亡。
  1998年9月4日经张家口市公证处以(98)张证民字第315号公证书公证平世德所有的遗产房屋7间由继承人张福林继承。1998年12月12日,张福林书面承诺由于其长期在北京工作,对张希良、平世德没能照顾,愿将遗产房屋转由长期赡养和照顾老人的周仪继承。
  1999年,张家口市桥西区河沿街3号院一带拆迁,拆迁人欲将同周仪鉴定拆迁协议,此时,原告张岗(原名张淑兰)得知情况后,向张家口市公证处反映情况,说明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为继承人之一。
  1999年6月28日,公证处函告诉拆迁人“当事人对公证书有争议,暂停执行。”张岗于1999年9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继承遗产。
  原告张岗在庭审期间,先后提供了1963年12月16日其在河北省农业大学的学生登记表,1965年1月25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1966年10月21日张希良的退休人员登记表以及个人档案中所写的自传和公安派出所的户口登记簿复印件。家庭成员一栏中写明父亲为张希良、母亲为平世德,大哥张福林、二哥张茂林、社会关系一栏将生父张继堂、生母王芸芝、姐姐张淑琴、哥哥张茂祥分别填写为姨父、姨母、表姐、表兄。户口登记表中户主为平世德,张淑兰(原告张岗)为次女。在1961年5月4日的户口登记表中张淑兰迁入栏中只记载其为1959年2月22日由本市女子中学来,1960年5月转本市一中,以后的登记表记载其1962年8月30日由一中来,1963年9月10日迁出到河北农业大学。
  而户口登记表中的长女为张淑琴(张岗的姐姐),记载“张淑琴1944年由北京顺义区崇国庄村来,1958年9月8日迁唐山矿冶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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