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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媚诉张小英法定继承纠纷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3)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一、原告沈媚、被告张小英各分得遗产5000元。被告张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媚5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媚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沈媚负担845.50元,由被告张小英负担845.5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可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或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691元及速递费100元,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汇入银行:湖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05101040138869,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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