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虹民一(民)初字第1720号
原告张雪玲,女,1941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美国7987 BRADFORD CT MASON OH 45040 U.S.A.。
委托代理人王惠雄,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茜(英文名:XIXI CHE),女,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美国。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阜新路180弄11号103室。
被告杨凯,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美国5835 SOVEREIGN DRCINCINNATI OH 45241 U.S.A。
委托代理人方洁炯(杨凯之妻),女,住上海市佳木斯路208弄30号102室。
委托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雪玲与被告杨凯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杨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玲的委托代理人王惠雄、王晨、原告杨茜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杨凯的委托代理人方洁炯、胡耀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雪玲诉称,自己与被继承人杨冠军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凯系杨冠军与前妻所生之子。2001年2月上海市嘉兴路184号房屋动迁,杨冠军与被告作为安置对象与上海新昌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新昌公司”)签订动迁协议一份,约定回搬至嘉兴路瑞嘉苑2幢1号1004室,杨冠军和被告应向新昌公司支付购房款231,916.18元。协议签订后,自己于2001年3月支付了上述款项。2003年3月被继承人杨冠军去世,被告拒绝对上述财产合理分割。现要求依法分割为购买上海市嘉兴路瑞嘉苑2幢1号1004室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原嘉兴路184号的房屋动迁利益,或确认原告对上海市嘉兴路瑞嘉苑2幢1号1004室的权利份额。审理中,原告确定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在上海市嘉兴路瑞嘉苑2幢1号1004室的产权份额。
原告张雪玲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动迁回搬协议、回搬购房款计价公式、动迁户费用结算清单、新昌公司银行帐户、汇款单、杨冠军死亡证明书、新昌公司证明、杨冠军工龄证明、杨冠军为购房出具的委托书、被告杨凯为购房出具的委托书。
原告杨茜诉称,嘉兴路184号房屋的权利人是被告杨凯,杨冠军不是原动迁房屋的权利人,不享有动迁利益。该房屋动迁时选择回搬方式,当时杨冠军要求将来回沪能居住,就由杨冠军出资23万余元,所以被告杨凯在合同上写上了杨冠军的名字。
被告杨凯辩称,原嘉兴路184号的房屋权利属自己一人所有,该房动迁的安置对象只有自己一人,与杨冠军无关。当时该房动迁自己选择回搬,杨冠军定居在国外,其表示愿意出资一部分,希望能在将来回国时居住,就出资231,916.18元,所以在预售合同上写上了杨冠军的名字,是自己的妻子方洁炯刻了杨冠军的私章在预售合同上签字的。现回搬的上海市嘉兴路瑞嘉苑2幢1号1004室尚未交房,还未办理初始登记。自己只同意对杨冠军出资的231,916.18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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