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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源、刘忠好、陈金兰诉朱华贤、朱华耀、朱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香民一初字第3336号

身份证号:440400711230452。
  原告朱新源(反诉被告)、刘忠好(反诉被告)诉被告朱华贤(反诉原告)等五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追加陈金兰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由审判员莫宇兴独任审判,于200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新源、刘忠好、陈金兰,被告朱华贤、朱华耀、朱笑蓉、朱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亮、赖仁智,被告朱阅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4年至1985年期间,被继承人朱派分别在关闸村委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投入股份24110.95股。被继承人于1998年6月13日在珠海因病死亡。被继承人生前股份分红由其自己领取。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妻子陈金兰一直由原告赡养,两原告照料被继承人的生活,现原、被告之母亲陈金兰仍然与原告共同生活。而其他被告对被继承人及其妻子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就其所有的房屋财产进行分配,但对其在关闸村委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股份分红未立遗嘱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在关闸村委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分红由原告领取。今年7月,各被告经常到村委吵闹,争领被继承人朱派遗留的股份分红。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诉讼请求:判令两原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其父亲朱派在拱北关闸村委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遗留的股份24110.95股;原告陈金兰请求按法律规定继承应得的份额;庭审时,原告朱新源、刘忠好变更请求为按法律规定参与继承应得的份额。
  原告对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
  1、 股权证若干本复印件;
  2、 遗嘱复印件一份;
  3、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登记资料复印件;
  被告朱华贤、朱华耀、朱笑华、朱笑容答辩并反诉称:
  一、答辩人的父亲朱派生育了4男3女,男为朱华贤、朱华耀、朱华强、朱华源,三女为朱笑蓉、朱月红、朱笑华,其中朱华强(无配偶、无子女)已早于朱派去世,朱派于1998年6月13日去世。答辩人的母亲陈金兰尚在世。被继承人朱派的继承人为陈金兰、朱华贤、朱华耀、朱笑蓉、朱月红、朱笑华、朱新源。
  二、被继承人朱派生前在珠海市香洲区关闸村民委员会分得股份为30000股(每股壹元);在关闸村利民楼拥有股权3000元;在关闸村达海楼拥有股权1622元。朱华强遗留股份30000股由其父母朱派、陈金兰继承,朱派依法继承朱华强的股份为15000股。即被继承人朱派遗留股份合计为49622股,该遗留股份应按各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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