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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英诉苏明锵、苏沛坤、苏丹云等遗产继承纠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48号


  上诉人吴桂英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苏重述与李惠兴是夫妻关系,现均已死亡。两人生育四个子女:苏伟夷、苏明锵、苏沛坤、苏丹云。苏伟夷于1970年1月29日死亡,其与被告吴桂英生育子女有:儿子苏协同、苏志成、苏志强、苏志同,女儿苏群芳、苏群映和苏群英。李惠兴于1994年8月8日病故,生前遗留北滘镇碧江岗尾街13号之二房屋一间。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吴桂英在此居住。2000年11月7日,被告碧江居委因碧江小学扩建需要,由被告吴桂英作代表,与被告吴桂英签订了一份拆迁北滘镇碧江岗尾街13号之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规定,被告碧江居委拆除北滘镇碧江岗尾街13号之二房屋,由被告碧江居委补偿拆迁款88365元给吴桂英。吴桂英收取该款后,没有将该款支付给三原告。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桂英支付拆迁款88365元,被告碧江居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判决认为,顺德市北滘镇碧江岗尾街13号之二房屋是李惠兴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子女即苏伟夷及三原告都有权继承李惠兴的遗产。因苏伟夷先于李惠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苏伟夷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由于苏伟夷的子女愿意将自己代位继承的份额赠与被告吴桂英,被告吴桂英只能继承李惠兴遗产的四分之一,即收取拆迁款88365元的四分之一。多收取的拆迁款66273.75元,应退回给三原告。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吴桂英支付拆迁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多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吴桂英提出顺德市北滘镇碧江岗尾街13号之二房屋是土改时分给其所有;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吴桂英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碧江居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碧江居委是在被告吴桂英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以及被告吴桂英的子女有权继承该房屋的情况下,与被告吴桂英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将拆迁款补偿给被告吴桂英,被告碧江居委没有过错,因此,原告的主张不于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吴桂英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拆迁款66273.75元给三原告苏明锵、苏沛坤、苏丹云。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60元,由原告负担790元,被告负担2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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