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郑民一终字第941号
上诉人赵秀云、李静慧、张邓博因与被上诉人李中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2)登民初字第6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秀云及其代理人冯中会、丁银州、上诉人张邓博和被上诉人李中义的委托代理人李宗仁、刘占营、原审第三人李国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19日原告之次子、被告赵秀云之丈夫李宗权在登封市徐庄乡天河二矿上班不幸死亡,矿方给付死亡赔偿金60000元,又支付给被告2000元现金及1东风车煤作为丧葬费用。2002年5月26日,原告李中义没有委托,而其长子李宗仁与赵秀云达成了同意给付李中义7000元,由长子李宗仁保管,以后关于父亲抚养和后事一切由李宗仁全部所管的协议。李宗仁将7000元给其父李中义后,李中义以协议时其未参加,给7000元分割不公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合理分割,并继承其次子李宗权的遗产。
原告李中义之次子李宗权于1997年7月与被告赵秀云再婚,婚后双方在赵秀云家居住生活了半年多,双方又回到李宗权老家和原告李中义共同生活.1998年9月生一女孩李静慧,2000年双方与原告李中义分开生活。2001年李宗权与赵秀云夫妇新建了一处房屋,其中上屋平房3间,北厢房平房1间,南厢房石棉瓦房2间。李宗权死后,2002年7月2日赵秀云将该宅房屋交给第三人李国省看管(签有协议)。原告所居住的老宅是李中义早年所建,不是李宗权与赵秀云的夫妻财产。
另查明,死者李宗权与赵秀云均系再婚。赵秀云再婚前与前夫张春辉于1990年8月生一子张邓博。赵秀云与李宗权1997年7月结婚后,张邓博一直同其祖父张占义共同生活,其母赵秀云也常给张邓博生活资助,其户口一直随其祖父张占义,没有迁入过李宗权的名下。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登封市徐庄乡天河二矿2002年10月24日、2002年12月10日出具的2份证明、李君义等人出具的证明、登封市徐庄乡杨林村村委会2003年1月17日、2003年6月19日出具的2份证明、登封市徐庄乡柳泉村村委会2002年10月30日、2002年11月1日出具的2份证明、张春辉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李宗仁与赵秀云2002年5月26日所签协议、2002年10月24日、2002年10月28日被告代理人制作的2份调查笔录、张占斌和王六的证言、赵秀云与李国省2002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看管协议、原审法院2002年11月19日、2002年11月20日、200年12月13日、2002年12月31日制作的4份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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