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济敏,女,1958年生,汉族,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街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史家峰,济源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怡,女,199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赵济敏,系陈静怡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庆,男,1931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男,198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邓全中,系陈强之姑父。
委托代理人李夏蕊,济源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女,198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赵济敏、陈静怡因与被上诉人陈强、陈玉庆、陈磊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0)济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玉庆共生育三子三女,陈中升系长子,1992年元月,陈中升前妻史小改因病去世,同年10月,陈中升与赵济敏结婚,陈中升因病于1998年12月死亡。陈中升与史小改婚生一子一女,即陈强、陈磊,现陈强就读于北京某高校二年级,陈磊就读于湖北省某师范学校三年级。赵济敏与陈中升婚前,有一男孩赵世海,曾“过继”给赵济敏弟赵新民,赵新民死后,赵世海在东轵城赵济敏娘家生活,未和陈中升、赵济敏生活。赵济敏与陈中升婚后生一女孩陈静怡,现就读于某小学三年级。陈中升与史小改共同财产有:1986年在庙街村建房一处,现由陈玉庆居住,经鉴定价格为34939.33元;1991年在庙街村建房一处,现由赵济敏等居住,经鉴定价格为78466元;1984年左右开始经营一五交化商店,陈中升死后转让给赵济敏弟赵新平,赵新平尚欠28000元转让费未付;共同购置波浪牌双缸洗衣机一台、日芝冰箱一台、石头眼镜一副。陈中升与赵济敏共同财产有:海尔柜式空调一台、长春AX100型摩托车一辆、简易沙发一套、四组合柜一套、液化气罩、柜、罐(两个)一套、燃气热水器一个、席梦思床一张、理光相机一部、折叠床一张、水塔一个、低组合柜一套、单人席梦思两张,书柜一个、写字台一张、圆桌一张。此外,在与赵炳涛共同建造东轵城房屋中投资20000元的份额,陈中升生前在济源农行宣化储蓄所存款三笔共105000元(现仍存于该行),在北海信用社存款两笔共50000元(由陈强于2001年4月取出本息51051.33元),在工商银行三八储蓄所存款43000元(陈中升死后赵济敏取出),在宣化邮政储蓄所存款11000元(陈中升死后陈强取出,陈强用于购置6000元彩电一台,其余已花费),其二人还共同拥有下街居委会的20000元债权。陈强个人财产有:天文望远镜一台、北海信用社存款30000元及利息(已取出)。原审另查明:陈中升看病期间借款12000元,后该款由陈强手归还。并查明:赵济敏与陈中升婚前所生子赵世海在赵、陈生活期间未与其二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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