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兰法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王明妹因继承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继承人王仁刚于2000年5月23日在西安出差时突然病故,生前曾有三次婚史。1981年4月与毕夏林结婚并生一女王静。1984年11月27日华夏林与王仁刚离婚,婚生女孩王静由毕夏林抚养,王仁刚一次性支付了王静生活费。1988年12月14日,王仁刚与任俊芝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王明珠。1997年9月任俊芝与王仁刚离婚,婚生女孩王明妹由王仁刚抚养。1999年10月8日,王仁刚与孙力娟登记结婚,2000年6月15日安宁区法院作出(2000)安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由孙力娟将王明妹监护权变更为任俊芝。王仁刚生前居住西北师大家属楼27号楼205号住房1套,王仁刚1995年12月18日交纳70%的产权房价款18255元,1999年6月又交纳300的产权房款7824元,合计人民币26079元。该房的装修费用核算为8600元。王仁刚的家庭个人财产有:海信彩电1台、VCD组合音响一台、地毯2条、吸尘器1个、淋浴器1个、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邮票3本。王仁刚死亡抚恤金9720元。原审认定,王仁刚个人存款8475.50元,债务有陈忆德的2000元。原审认为:王仁刚与孙力娟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婚后无其他财产。王仁刚的个人财产现转化为遗产。孙力娟系王仁刚的遗孀,,现已下岗,既无工作又无其他住房,孙力娟与王仁刚生前居住的西北师大27号楼205室住房应给予孙力娟居住使用。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王仁刚在西北师大家属楼27号楼205室住房1套归孙力娟居住使用。该房屋百分之百产权房价款26079元及装修费8600元,合计人民币34679元。王静分得遗产份额5548.64元,其他各继承人王明珠、王玉堂、赵淑香、孙力娟各得遗产份额7282.59元。二、被继承人王仁刚存款8475.50元,西北师大已给其家属报销火车票343元,减去债务2000元。剩余存款人民币4818.50元,王静继承份额770.96元;王明殊、王玉堂、赵淑香、孙力娟备继承份额1011.9元。三、被继承人王仁刚家庭财产:电冰箱一台、邮票3本归王明妹所有,JCD组合音响一台归王静所有;地毯一条、洗衣机一台归王玉堂所有;吸尘器一个、地毯一条归赵淑香所有;海信牌彩电一台、淋浴器一个归孙力娟所有。四、被继承人王仁刚死亡抚恤金9720元。王玉堂、赵淑香分得4860元;孙力娟分得4860元。五、被继承人王仁刚丧葬礼金1086元,归孙力娟所有。案件受理费2640元,王静承担423.84元,王明珠、王玉堂、赵淑香、孙力娟各承担55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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