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桂芝诉何桂兰、李凤芹、李文学等法定继承纠(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庭审中,被告李凤芹,李文学、李文武要求代位继承祖父李洪明的遗产.
另查,原告赵桂芝因子一女,即次子李勇、三子李生、四子李海、五子李奎,女儿李淑香自愿放弃对父亲李洪明遗产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原告与已故丈夫李洪明作为被继承人李敏的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李敏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原告要求与已故丈夫共同继承李敏的遗产,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作为被继承人李敏的妻子、子女,对李敏的遗产亦依法享有继承权。李敏与何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为9400元+1500元,计10900,被告何桂兰析得一半计5450元为其个人财产,另一半为李敏的遗产,由原告及已故丈夫李洪明,四被告依法继承,每人继承六分之一,即908.3元。被告李凤芹、李文学、李文武要求代位继承祖父李洪明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李洪明四子一女已自愿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李洪明的遗产依法由原告及三被告李凤芹,李文学、李大武继承,即原告继承李洪胡遗产908.3元的一半,为454.2元,三被告继承454.1元,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桂兰现居住的瓦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及院墙,18英寸彩电一台、自行车一辆、耕牛一头(已卖)、全部归四被告所有、继承,由四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共计136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诉讼费用558元,评估费280元,共计838元,其中原告负担100元,四被告负担738。原告已预交838元。被告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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