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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董秀琴、章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晋民二终字第105号


  董秀琴、章韬、章韫、章韦华的法定代理人董秀琴,系章韦华,之母。
  委托代理人尹永生,山西国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树勇,无业,住太原市猗汾街4#楼。
  上诉人山西金宝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董秀琴、章韬、章韫、章韦华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述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2年8月8日,香港金宝(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在山西开办金宝公司,董事长蔡奕吝,副董事长顾进安,董事蔡燕茹、李玲玲、蔡奕彪,章保生为副总经理。1992年9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5年1月1日金宝公司任命章保生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1996年3月20日,金宝公司作出迎晖园建设经营决算报告,该报告中列出所有者投资情况:蔡奕吝投入2719927.35元,章保生投入1358620.06元,税后利润为6635191.76元。公司董事长蔡奕吝对该决算报告提出竣工面积、收入费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续摊费用等并异议。其中对章保生投入,蔡奕吝异议认为,“请说明何时进入公司帐户,进帐凭证支付情况,因为此款从公司开业至1996年3月提交经营结算报告前作为董事长并未接获报告,此款投资本人不予认可。查明实际数额记入债务方”。1996年3月29日,章保生就几点异议作出经营决算的补充报告,该报告称:“关于我本人的资金问题,已与财务核对,来源于销售的,已全部用于经营中,来源于借款的部分,实报实销,在该决算中已反映”。1996年4月6日,金宝公司董事长作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决定。该决定称:根据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章保生先生“迎晖园建设经营决算报告”,经公司董事长蔡奕吝先生核查,认定公司税后利润为6170691.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约定,利润分配决定如下:1、依照约定,分配给公司董事刘李秀英人民币200万元整。2、剩余4170691.76元,董事长蔡奕吝、副董事长总经理章保生各分得2085345.88元。3、公司高级员工的利润分配问题,蔡、章本着自愿的原则,从各自分得的利润中,提取10%即:人民币417069.18元。根据各人贡献,另行分配。4、各自所得利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各种基金后投入再生产。1996年4月20日,金宝公司董事长作出决议,称:1、迎晖园小区一期工程建设圆满结束,董事会对此表示满意。2、副董事长,总经理章保生于1996年3月向董事会提交“迎晖园建设经营决算报告”及“补充报告”,同时附送有关明细资料。经过董事长蔡奕吝先生核查,并请章保生解释有关问题,认为报告中所列数据清楚,核算准确,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对经营决算的结果表示满意。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约定,为了明确责、权、利,决定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分配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具体分配办法、比例及范围另行协商后确定。4、在迎晖园建设经营中,以购置价及成本价所增固定资产2332035.40元,蔡奕吝、章保生各拥有50%的所有权。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分配、使用、处置另行商定。该决定还决定了其他一些事项。金宝公司作出上述决定、决议后,进行了利润分配,并按决定,决议投资建设了山西太原金宝焦化有限公司,章保生也将分得利润投入该公司,并任副董事长。1998年5月15日,就山西太原金宝焦化有限公司贷款时宜章、蔡发生争执,蔡用哑铃砸章,致章保生死亡,(蔡因此被判决死刑,于2000年4月执行)。董秀琴系章保生之妻,章韬、章韫、章韦华系章保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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