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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英、晋佩诉邱永兰法定继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水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王林英,女,1965年2月6日生,汉族,水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六盘水市钟山西路27号。
  委托代理人金卫萍,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佩,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水城县人,学生,住六盘水市钟山西路27号。
  法定代理人王林英,系晋佩之母,基本情况同前。
  被告邱永兰,女,1937年3月8日生,汉族,钟山区人,六盘水市商委皮革厂退休职工,住钟山区老城民族路6号。
  委托代理人刘世强、龚明友,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英、晋佩与被告邱永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卫萍、原告晋佩的法定代理人王林英、被告邱永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强、龚明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林英诉称:我丈夫晋松系被告之子,于2000年1月26日因患糖尿病死亡,儿子晋佩由我抚养。我与丈夫欠外债共249246.80元,用价值30万元的住房冲抵后,还余50753.20元。因与被告协商分割遗产达不成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处分遗产。
  被告邱永兰辩称:请求法院对王林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估价,以便依法、合理地继承。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6日,被继承人晋松(即原告王林英之夫、晋佩之父、被告邱永兰之三子)因患糖尿病死亡。晋松死亡时与王林英合法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六盘水市钟山西路27号砖混结构五层楼房一栋582.3平方米,经六盘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估价为455325.41元,该房屋已于1999年4月23日全部抵押给六盘水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贷款20万元;旧家用电器、旧家具用具等经水城县物价局估价为4843元,合计共同财产价值460168.41元。晋松生前与王林英共同债务有:欠六盘水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贷款20万元及该社在钟山法院的诉讼费5528元;欠李敏琴借款15000元;欠姜迪学装修款14246石0元,合计共同债务为254774.80元。
  王林英与晋松共同财产价值460168.41元与共同债务254774.80元相抵后,尚有共同财产价值205393.61元,分出王林英的一半为102696.80元,被继承人可供继承的遗产价值为102696.80元。
  另查明:王林英为晋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万元、受益人为王林英、晋佩,不属分割遗产的范围。
  在审理中,被告方提出应将王林英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晋松死后到开庭时)列入分割范围,原告方则提出应减除相同时期的税费、人员工资等支出,均不符合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精神,故未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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