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1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大明,男,1941年4月4日生,汉族,江苏内燃机附件总厂退休,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路沙南一村1号106室,暂住上海市园南二村81号1007室
委托代理人杨惠敏,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景雪,女,1939年11月19日生,汉族,上海市炎培中学退休,住上海市建国西路395弄7号
委托代理人钱应璜,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大明因继承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徐民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排期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大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惠敏、被上诉人殷景雪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应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继承人周涌德于20世纪30年代与殷春荣结婚,1939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名殷景雪,1941年4月4日生育一子名殷大明。1983年12月7日,殷春荣病故。1988年5月,周涌德与许体松结婚,婚后未生育及领养子女。1998年5月17日,许体松病故。1998年12月22日,周涌德病故,生前未有遗嘱。
又查明,被继承人周涌德生前无工作。殷景雪、殷大明参加工作后,均对周涌德尽过赡养义务,殷景雪结婚后与生母周涌德分开居住。殷大明因在外地工作,结婚后亦与生母周涌德分开生活。座落在本市长桥街道园南二村81号1007室房屋系被继承人周涌德原承租的瑞金二路65号公房与上海开城房地产经营公司通过协议以包干价格410,000元于1994年3月所得。现该房产权人为周涌德。周涌德、许体松夫妇迁入该房后,殷景雪、殷大明仍与周涌德分开生活。因周涌德、许体松夫妇均无工作、生活困难,所在地的长桥新村街道办事处、园南二村居委对二老发放“粮油帮困卡”,给予每月40元的补助,还经常上门关心慰问。1996年,殷大明退休后来沪与生母周涌德、继父许体松共同生活并照料他们。殷景雪有时亦来周涌德处探望、照顾。周涌德病故后,殷景雪、殷大明共同料理了其后事。后因殷景雪、殷大明对周涌德遗产分割发生分歧,自行协商未果。殷景雪于2000年1月26日起诉,要求对生母周涌德遗留下的本市龙川北路园南二村81号1007室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80,000元)进行拍卖或转让所得按其继承70%、殷大明继承30%的比例分别继承。另周涌德生前借给殷大明100,000元的炒股款,亦按上述比例继承。对此,殷大明辩称,殷景雪所称周涌德生前借给其人民币100,000元纯属捏造;殷景雪在被继承人生前有欺辱和变相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因此不应分享遗产,要求驳回殷景雪的诉讼请求。2000年2月23日至3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估价所(一所)对周涌德遗留的本市园南二村81号1007室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为人民币174,000元。同年4月18日,殷景雪申请补充诉讼请求,称被继承人周涌德生前有存款,数目不详,暂以分割10,000元,要求查明后按原诉讼请求分割财产之比例处理。后又主张以折价的方法分割遗产房屋,其愿付款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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