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继承法案例 >
梅宏才诉袁桂蓉、梅丽凤、梅开兴等房屋继承纠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08号


  上述六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梅宏才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民二庭庭长黄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敦绽、甘文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于2000年4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宏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梅春祥、吴清耿、被上诉人袁桂蓉、梅丽凤、梅开兴、梅开雄、梅丽珍、梅开春(下称袁桂蓉等六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四海到庭参加诉讼,陈述了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海口市得胜沙路15号、17号房屋在海口市房产管理局1996年12月13日以海房字第103号、第104号两份文件对其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的同时,经梅宏才、袁桂蓉等六被上诉人双方签字同意对该各自房屋落实平面图所涉房屋产权问题,均无产权异议。海房字(1996)第103号文件署名发给了梅宏才,海房字(1996)第104号文件署名发给了梅宏发。双方对各自居住的产权平面图所涉及的产权无异议,故应视为梅宏才、袁桂蓉等六被上诉人对海口市得胜沙路15号、17号已经进行了分割;且梅宏才从1953年到沈阳读书后,对梅蔡氏的生活起居袁桂蓉等六被上诉人是尽了义务的,在梅蔡氏后事处理上,也均由六被上诉人料理,梅蔡氏出典给王才旧的房屋也是由六被上诉人赎回,因此,在梅蔡氏遗产继承上,六被上诉人多分得一点是合情合理的;六被上诉人在15号与17号之间即17号的范围内筑起围墙,并未堵塞道路,更没有影响梅宏才的自由通行权,故梅宏才主张拆除围墙并划出共同通道之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梅宏才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梅宏才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失实。现海口市得胜沙路15号、17号、19号房地产系养父母梅仰勋、梅蔡氏夫妇生前置下的房地产业。由于没有生育,前后收养了被上诉人之夫(梅宏发)和上诉人为养子。1947年伪琼山地方法院将房地产分为三份。上诉人对养母梅蔡氏尽主要赡养义务。在1934年,上诉人3岁被梅蔡氏收养后一直在梅蔡氏身边,同吃同住,共同生活。对其生活起居照顾长达十一年之久。上诉人得知养母去世后,立刻寄回50元回来以表孝心。而梅蔡氏的安葬费基本上是预支当时的铺面租金支付的。梅蔡氏出典给王才旧的房屋由被上诉人赎回,证据不充分。二、原判决仅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在海口市房产管理局1996年12月13日海房字第103号、104号两份文件上签字同意对该各自房屋落实平面图所涉房屋产权问题,均无产权异议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双方在该两份文件上签字,只是对市得胜沙路15号、17号落实部分房屋产权无异议,并非对15号、17号房屋进行分割。三、原审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公正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