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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凤林、白凤聚、白桂珍等诉宋淑琴、白秀英、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北民初字第797号


  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建设开发公司,地址河北区王串场花屏里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玉盈,动迁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羽征,法律顾问。
  原告白凤林等与被告宋淑琴等析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原告李福凯、李福鑫、李福增、李福祥、李福良、李继红、李福禄,被告宋淑琴未出庭外,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凤林等十三人诉称,家父白结铭遗有平房三处,产权均在长子白凤田名下。1964年,兄弟姐妹对三处房屋进行分析,唯独对座落河北区金家窑大街60号(余庆里27号)水铺一间未进行分析,产权仍在长子白凤田名下。1996年该房拆迁,房款由被告宋淑琴取走占为己有,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对讼争房款依法进行分析。
  被告宋淑琴、白秀云、白秀英辩称,三处平房于1964年分析是事实。但析产时已标明水铺一间归水铺所有,而当时水铺由我们经营,理应归我们所有。该房拆迁款与原告无任何关系,不同意原告要求。
  被告白福强辩称,1993年办理公证是因为我母亲宋淑琴要卖掉所住之房。当时签字不是出于我真心意思表示,我不放弃我的继承权利。所以请求法院撤销此公证。
  第三人述称,我们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已将限额购房款发放宋淑琴,此款如何分配,听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白銡铭、白李氏夫妇有子女六人。长子白凤田、次子白凤林、三子白凤聚、长女白淑珍、次女白桂珍、三女白凤珍。白銡铭早年购置座落河北区金家窑大街10号、有余庆里27号和狮子林大街50号平房三处,产权写于长子白凤田名下。1994年和1957年白銡铭、白李氏先后死亡。1964年子女六人对上开三处房屋进行分析继承,立有分析字据,并在字据上记载“另有水铺占有一间归水铺所有”。分家后,讼争房及白凤田分析得到的三间房屋产权未变更,仍在其名下。1996年白凤田将其所有的北房一间卖予他人。1989年白凤田死亡。1990年长女白淑珍死亡,其夫李凤章于1995年死亡,其有子女八人,长子李福凯(系精神病人),次子李福鑫、三子李福禄、四子李福增、五子李福祥、六子李福良、七子李福庆、长女李继红(系精神病人)。1993年4月,(93)津北证字第602号公证书公证白凤田名下三间平房(包括讼争房)由被告宋淑琴继承。北房一间由被告白福强一直居住,宋淑琴居住在与水铺相通的平房一间内,水铺系过着门脸房。1996年9月讼争房片被拆迁。被告宋淑琴以限额购房款的形式领取购房款44007.5元(其中包括讼争水铺房款43914元),残值费尚未领取。原告对讼争房主张权利才得知该房产权已变更为宋淑琴名下。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对讼争房的限额购房款依法进行分析。被告不同意,但在庭审中则表示同意分析讼争房的残值费。经调解,未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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