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章,男,1956年3月13日生,汉族,上海农药厂工作,住本市浦东新区凌桥镇西新村二队草镇120号
委托代理人方青,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亚平,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川,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待业,住本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北市梢4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丽,女,1979年8月31日生,汉族,待业,住同上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洪琼(陈海川、陈新丽之母),无业,住同上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季开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东,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浦东新区机场镇治安联防队工作,住本市浦东新区施湾小区18幢83号401室
上诉人陈雪章因继承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4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排期于200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雪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青、邓亚平,被上诉人陈海川、陈新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洪琼、季开华,被上诉人陈海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陈海川、陈新丽系兄妹关系,原告陈海东系陈海川堂弟,三原告与被告陈雪章系叔侄女关系。陈雪章与被继承人丁梅清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丁梅清(1998年7月30日亡)与丈夫陈进其(1978年5月18日亡)生育四子一女,即长子陈锡祥(1982年7月4日亡)与妻郑富珍(1994年12月12日亡)生育一子陈海东;次子陈锡明(1987年8月20日亡)与妻陈洪琼生育一子陈海川,一女陈新丽;三子陈锡昌,又名陈锡林,自幼送他人收养,改名彭立仁;四子陈雪章;女儿陈彩萍。被继承人丁梅清生前有平房一间,占地面积25.5平方米,该房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号为:沪集宅(川)字第118407号,座落于浦东新区凌桥镇西新村二队草镇120号座北朝南(现陈雪章二上二下楼房东侧)。1998年11月,陈雪章未经批准擅自将被继承人丁梅清遗留下的25.5平方米房屋拆除,翻建成现系争瓦平房一间,占地面积27.39平方米(超1.89平方米,其中不包括走廊4.28平方米)占为己有。1999年9月2日,陈海川、陈新丽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其父陈锡明的份额。对此,陈雪章辩称,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中权利义务应对等,三原告从不尽义务赡养被继承人,要求法院依法公断。
另查,陈雪章家庭于1992年9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拆除1978年4月建造的瓦平房二间,翻建成现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占地面积52.5平方米,1992年9月10日建房施工执照拆房留房一栏及四邻注明,陈雪章家楼房东至被继承人丁梅清房屋距离0.6米,陈雪章家新建楼房的上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号为:沪集宅(川)字第118197号。该户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正本中四邻却注明东至张振权宅(即被继承人丁梅清房屋东侧邻居).对此节事实凌桥规划土地管理所于1999年9月14日书面作了说明,证明陈雪章家所持的土地使用证在1992年3月24日填发时纯属笔误,应以内册资料中的东至丁梅清房屋为准。另该所于同年10月8日证明,陈雪章未经批准擅自翻建被继承人丁梅清的25.5平方米房屋,翻建后超面积1.89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应予拆除,但根据实际情况原25.5平方米房屋允许保留其合法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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