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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月庆、杜绍连诉谭恩群继承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3)沙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
  二、何国平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国寿福瑞两全保险”的保险金;西南证券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日为何国平购买的“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30万元及于2003年1月21日为何国平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30万元,由何月庆、杜绍连、谭恩群各分得三分之一。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0元,其他诉讼费3500元,合计14910元,由谭恩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0元,其他诉讼费1750元,合计13160元,由何月庆、杜绍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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