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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等诉蒋维平析产、分割遗产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原告李洁、李颖愿意出价100,000元取得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87号附2号7-3房屋的部分产权、使用权(含房屋装修)。
  被告蒋维平愿意出价85,000元取得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87号附2号7-3房屋的部分产权、使用权(含房屋装修)。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李洁、李颖系被继承人李继华与前妻沈朝英的子女。1980年沈朝英与李继华通过行政程序离婚。被继承人李继华与被告蒋维平系恋爱关系,继后双方同居生活。2004年10月9日,被继承人李继华因患重型肝炎去世。李继华与蒋维平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了木制两用座椅一把、海尔电冰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34寸长虹彩色电视机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防盗门一扇、科龙窗式空调一台(已坏)、东芝小凉伴窗式空调一台(已坏)、梳妆台一个、收折桌一张、双人席梦思床一张、年代燃气热水器一台、VCD机一台、嘉陵125型摩托车一辆(牌照号为渝A15268)。李继华购买了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87号附2号7-3房屋的部分产权(尚未办理房屋部分产权手续)。2004年8月19日至2004年10月1日,李继华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期间向重庆西南医院预交了人民币60,000元,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总额为86,480.47元,除去医保统筹支付29,835.18元、帐户支付36.44元、大额理赔5,966.79元外,重庆西南医院应退9,357.94元。被继承人李继华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白马凼分理处帐号为3100207301000817436的活期存款余额为4,067.8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卡号为8888886582146827)的存款余额为43.20元。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帐号为05110301202000194494的存款余额为44.77元。李继华的姐姐李界糖在2001年、2002年为修房屋先后向李继华借得人民币7,000元。原告李洁于1998年3月23日向被继承人李继华借得人民币1,000元。2004年10月9日,原告李洁、被告蒋维平从李继华在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活期帐户上取出的存款19,000元及收取的礼金4,500元,除因办理丧事所开支的费用外,尚余8,500元在蒋维平处。被继承人李继华去世后,按照有关规定其亲属可获得丧葬费2,000元、补发7个月的工资4,616.50元、2004年10月的工资672.50元及补调费和丧抚费495元,共计7,784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87号附2号7-3房屋的部分产权是否是被告蒋维平与被继承人李继华的共同财产?
  2、被告蒋维平与被继承人李继华是否存在共同债权债务?
  3、被告蒋维平是否可以分割被继承人李继华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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