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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新诉陈立忠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宣判后,陈立忠不服,上诉提出:18800元存款是父亲陈宜堂生前赠与上诉人的,不应列入遗产的范围,一审对丧葬费的实际支出确定不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二审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陈立忠上诉提出18800元存款是其父陈宜堂生前赠与上诉人的,不应列入遗产的范围,但陈立忠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陈宜堂去世时,其另一子陈立新在国外,陈宜堂将存折交给陈立忠,并不能说明是将此存款赠与陈立忠。原审法院根据经办人陈宜英的证词,认定丧葬费用为7500元并无不当,陈立忠无原始帐单,仅以自己整理书写的清单认为丧葬费用应当为10248.1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7元,调查取证费100元,合计3207元,由陈立忠负担2607元,由陈立新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7元由上诉人陈立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姜 瑾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洪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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