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
www.110.com 2010-07-23 15:02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 1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
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 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 5万元; 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 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 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 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 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 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000元、调查费 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 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当年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它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陈克政,男,47岁,系被告陈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杏坛路 165号。
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
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 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 5万元; 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 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 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 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 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 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000元、调查费 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 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当年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它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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