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法案例 >
葛刚强诉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恒田仓
www.110.com 2010-07-24 17:56

「提示」

  这是一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被辞退所引发的争议。本案的关键一是辞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三是劳动者一方合法权益如何确定。

  「案情」

  原告(上诉人):葛刚强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恒田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田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田仓广告公司)是上海恒田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田仓实业公司)设立的子公司。葛刚强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恒田仓广告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1996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葛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葛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葛领到工资3000元。期间,恒田仓广告公司还向葛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恒田仓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恒田仓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葛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对于此节,恒田仓广告公司曾于诉讼中提出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恒田仓实业公司书面通知葛,告知因恒田仓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故决定原有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葛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恒田仓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1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对葛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但恒田仓广告公司应支付葛一个月的工资计3000元,以此作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葛不服该裁决,遂以恒田仓广告公司位告诉至法院,后又申请追加恒田仓实业公司为第二被告。

  原告葛刚强诉称:其与恒田仓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公司擅自将之解除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判令公司补发其自1996年8月以来的工资每月3000元,并判令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5000元。

  被告恒田仓广告公司和恒田仓实业公司辩称:解除与葛刚强的劳动关系是依据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葛自1996年8月起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故公司无须向其支付工资;公司对于葛的加班行为已经以奖金形式予以奖励,因而葛对加班工资的请求也不应支持。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恒田仓广告公司和恒田仓实业公司未提供其罢免葛刚强总经理职务、解除与葛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葛从1996年8月至今未到公司上班,其要求得到每月300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恒田仓广告公司已用奖金形式奖励了葛的加班行为,葛再要求获得加班工资,没有合法依据,应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葛刚强与恒田仓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二)恒田仓实业公司应给付其加班工资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恒田仓实业公司应支付葛从1996年8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300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