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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德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劳动服务所劳
www.110.com 2010-07-24 17:58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德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劳动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申威达机械有限公司

  洪德优系本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地区待业人员。1993年5月,上 海申威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威达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 塘桥街道劳动服务所(以下简称:塘桥劳务所)订立协议,约定“甲 方(即申威达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向乙方(即塘桥劳务所)要求临 时工2名,人事权属乙方。甲方应按每人每月付给乙方330元。劳动现 场中的安全操作、管理、教育,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如发生 因工伤事故,参照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办理”。该协议订立后,洪德优 即由塘桥劳务所按此协议介绍至申威达公司工作。洪德优的工资由塘 桥劳务所代发,每月为300元。上述协议期满后,申威达公司与塘桥 劳务所又续订协议,将期限顺延至同年12月31日止,内容仍如前述协 议所约。同年10月7日下午,洪德优在工作中左足被吊运机机身压伤, 其在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等费用已全部由申威达公司负担,其在此 期间的生活费用则由塘桥劳务所代发至1996年8月止。1996年10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报告书”确认洪为八级伤残。 同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洪的伤情符 合伤残等级第八级。

  由于洪德优要求申威达公司重新安排工作、支付工资等未果,其 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 为此,洪再次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塘桥劳务所重新安 排工作、支付工资等。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该争议不属其受理范围,决 定不予受理。洪遂以塘桥劳务所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洪德优坚持要求塘桥劳务所为其另行安排工 作,并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塘桥劳务所则辩称,该所系隶 属于塘桥街道的一个职业介绍机构,业务范围为本市劳动力就业中介 服务,其与洪无劳动关系,故不存在为洪安排工作等义务。原审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申威达公司为第三人,该公司则表示,其已按工伤 待遇标准承担了洪的一切费用和生活补偿金,其亦愿再次补偿洪3000 元,但不接受洪的其他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塘桥劳务所作为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与洪 德优无劳动关系,故其无权将洪作为劳务工输出。洪至申威达公司工 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洪发生工伤后, 已由申威达公司按政策规定承担了医疗费用,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 偿,现该公司同意再给予洪3000元经济补偿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洪 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参照劳动部颁发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 申威达公司一次性支付洪德优补偿金3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交由塘桥劳务所代为转交洪德优);(二)洪德优其余之诉予以驳 回。洪德优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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