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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有关条例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的损
www.110.com 2010-07-24 17:58

    申诉人:某市某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被诉人:张某,某公司工程师。

    案情:

    申诉人曾为培养张某,送张某等去国外培训。之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辞职。辞职之后,张某应聘到某油漆厂工作。申诉人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及某油漆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8637元。 <

    调查核实情况

    张某原系市某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且是该公司汽车漆设备引进安装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1993年12月10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年,公司送张某等去日本考察培训。张个人用去考察培训费用27000元。1995年6月27日,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耽误了进口设备的安装工期。张某离去后,该公司另派两名工程技术人员接替张的工作。因为张某的辞职,公司被迫多花费用22637元。1995年8月,张某应聘到某市某油漆厂承包设备安装工程,随后被该厂续聘至1996年2月20日。在该厂工作期间,张某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招用劳动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很大,用人单位需重新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使用人单位有所准备,安排新人接替工作,以免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使工作遭受损失。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与企业订立合同后赴日参加培训,成为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张某提出辞职并于次日离开企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企业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张某所花费的部分费用;二是张某离开之后,其他人接替工作之前,设备安装延期的损失。根据《劳动法》,张某须对这一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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