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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赵志强之子送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7:59

    案  情

    原告:广东住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赵志强,男,52岁,陕西省铜州市三里洞矿劳动服务公司职工。

    被告:尚淑梅,女,52岁,系赵志强之妻。

    第三人:赵磊,男,8岁,系赵志强之孙。

    法定代理人:赵志强。

    原告广东住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住商公司)是由莫小明、莫逆和许志力三人合股经营的企业,由莫小明任总经理。赵志强之子、赵磊之父赵伟峰是该公司临时聘用的司机,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伟峰于1992年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婚生子赵磊由赵伟峰抚养。

    1996年3月30日,住商公司经理莫小明驾驶小轿车、赵伟峰驾驶吉普车,分别载着莫小明的六名家人,前往莫的家乡怀集县扫墓。当行至怀集县凤岗镇金平路段时,莫小明驾驶的车不幸从公路翻车落入凤岗河中。驾车跟随在后的赵伟峰见状停车,跳入河中抢救落水者,不幸丧生。赵伟峰遇难遗下父赵志强、母尚淑梅、子赵磊。

    1996年4月30日,住商公司股东之一、莫小明的哥哥莫逆一次性支付给赵伟峰父母及子人民币46000元,包括赵伟峰父母二人往返广州的机票款6000元、住宿费2000元、赵伟峰火葬费3000元、今后对赵伟峰父母的抚恤费及赵磊至18岁时的生活费35000元。莫逆在给付上述35000元抚恤费及生活费时,在支付证明上注明是代住商公司支付。与此同时,莫逆与赵伟峰父母在广州市公证处签订了公证协议,订明:赵志强、尚淑梅、赵磊今后不得再向莫逆追索赔偿。此后,住商公司对莫逆支付的上述款项中的43000元予以报销。

    1996年7月,赵志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子赵伟峰是住商公司的职工,补偿赵伟峰因工献身的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费等。同年10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住商公司支付赵伟峰丧葬费4080元、抚恤金32640元、赵伟峰儿子的生活费22032元。

    原告住商公司不服此仲裁裁决,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赵伟峰是我公司临时聘用的司机,其并非因工死亡。我公司股东莫逆已向被告支付46000元费用,其中43000元是代表公司支付的,3000元属莫逆个人资助。故要求撤销仲裁委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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