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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玩忽职守,用人单位予以除名为使用法律不
www.110.com 2010-07-24 17:59

    申诉人:武某,男,原某市印刷厂工人。

    被诉人:某市印刷厂。

    案情:

    申诉人武某因不服被诉人某市印刷厂对其除名的决定,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武某原为被诉人某市印刷厂技术开发部副经理兼厂印刷科研所所长。1996年初,被诉人接受试制15万副邮票、扑克牌业务,申诉人任技术工艺质量总监。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申诉人对质量把关不严,擅自作主取消涂布工艺程序,造成产品质量低劣,客户拒收,给被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万元。

    申诉人还无视单位纪律,多次在上班时间打扑克。

    1997年6月26日,被诉人将其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

    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申诉人在工作时间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草率、马虎,是造成被诉人直接经济损失的最主要原因。申诉人违反其劳动义务,应对该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诉人可以对申诉人进行有关处分或处理。但被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适用法规不当。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慎重考虑,并经一定程序进行。被诉人行为略显草率。

    仲裁结果:

    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诉人收回除名决定,申诉人接受被诉人解除其劳动合同。双方于1996年10月1日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同时终止执行;

    2.仲裁费900元,当事人双方各承担45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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