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月嫂服务不满,雇主纪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月嫂服务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损失。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纪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月嫂服务公司返还其800元服务费的判决。
纪先生与某月嫂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个月的《月嫂雇用协议书》,协议签订当天,纪先生交纳了2500元月嫂服务费,月嫂入住纪先生家提供服务。半个月以后,纪先生的孩子被医生确诊为支气管炎,开具处方使用希舒美牌阿奇霉素干混悬剂治疗。当晚,在给孩子喂药时,月嫂未核查小儿用量,将本应一次服用三分之一袋的“希舒美”全部用水进行了冲泡,与止咳药(中药)一并喂给婴儿,但月嫂及孩子母亲发现、意识到错误后立即停止喂服,“希舒美”具体喂入量不详。两天后,孩子以新生儿肺炎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诊断为新生儿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住院期间,孩子肝功能异常。另,希舒美牌阿奇霉素干混悬剂使用说明书载明:临床试验中观察到有肝功能异常等不良反应事件。
纪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月嫂服务公司安排的月嫂缺乏必要的婴儿日常生活护理知识,更缺乏基本的新生儿疾病预防和护理方面经验,责任感也很差,致使孩子因月嫂过错患上了感冒并发肺炎、支气管炎,特别是月嫂给孩子超量服用抗生素,还导致孩子肝功能受损。故要求月嫂服务公司返还2500元服务费并赔偿孩子治病支出的各项费用九千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纪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纪先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月嫂服务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月嫂服务公司月嫂在提供服务时确有超量冲泡药物的不当行为,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月嫂服务公司履行服务合同存在瑕疵,应返还纪先生部分服务费用。纪先生就其孩子患病治疗发生了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与月嫂服务公司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证明,故其上诉要求某月嫂服务公司赔偿孩子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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