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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三、以“退休之日”作为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不符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政策倾向。

  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势力不均衡,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的认定也应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在劳动力市场放开、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劳动者被推向社会,有一部分采取买断工龄、下岗分流的做法,不再与单位发生任何关系,也还有一部分采取离职或提前“退休”、工资打折的方式分流,这部分人达到退休年龄,仍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有不少人靠打工另谋生路。因此出现为数不少的到期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也属情理之中。如果以“退休之日”作为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实际上无形的剥夺了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宝贵途径。又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农场,职工的劳动方式是各自在家种田而非集中劳作,企业对职工的管理是松散的,双方除订立劳动合同外,还订立家庭承包合同。农场在1993年辞退张某后的次年仍然与其丈夫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03年底。该承包合同的存在也淡化了张某对退休的关注,况且对退休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也有敦促、协助的责任。

  综上所述,职工退休时间不能作为职工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本案经审理,认定原告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最终依法撤销了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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