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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受损害同样获得误工费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1944年出生的刘老汉,因琐事与同组村民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头部摔到水泥路上受伤,责任人拒绝赔偿,并特别提出刘老汉年龄过了60岁,不应当计算误工费用。

  琐事起纠纷,老汉受伤

  刘老汉系所在村民小组的管水员。2005年2月20日1l时许,刘老汉发现同组村民王某某将鸡粪倒进灌溉的硬质渠里,便前去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后,刘老汉回家拿来铁锹欲铲渠里的鸡粪,为此双方发生纠缠,致刘老汉跌倒,头部摔在水泥路上而受伤。当天,刘老汉被送往海安县曲塘中心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右颢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刘老汉住院治疗35天,出院时医嘱:1、休息;2、口服对症药;3、随诊。后刘老汉又先后三次到该院门诊治疗,医嘱出院后休息6个月,累计花去医疗费10262.58元,交通费100元。此间王某某先后给付2000元。

  诉讼讨说法,被告抗辩

  2005年12月31日,刘老汉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3084.28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其在本组渠道里暂堆放鸡粪,与原告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原告由于穿的拖鞋粘有鸡炎粪而滑倒在水泥地上致头部受伤。原告的家人将其打伤,将其家中东西摔坏,故也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已过60周岁,要求赔偿误工费,于法无据。原告提供的医药费据中已注明有护理费,现原告另外主张护理费系重复主张,原告的要求不能接受。

  依法做处理,法院判决

  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双方为此发生纠缠,在纠缠过程中,被告致刘老汉身体受伤,应赔偿刘老汉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刘老汉遇事不够冷静,处理方法不当,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刘老汉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依据没有超出江苏省去年农民人均收入标准,应予支持。刘老汉根据医嘱休息六个月,主张误工时间为219天,因刘老汉2005年5月24日就开始从事劳动生产,故误工时间应计算至2005年5月23日共计93天。被告辩称刘老汉超过60周岁,不应享受误工费,因刘老汉购买并实际经营农田灌溉车口以及其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故应认定刘老汉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应酌情计算其误工费损失。被告辩称住院收费收据中已包括 325元的护理费,不应重复计算。住院收费收据中的护理费系医务人员的常规护理收费,收费标准与护理级别有关,与伤者住院期间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陪护性质不同,不属于重复主张,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采信。被告辩称在纠纷过程中被刘老汉亲属打伤,东西被损坏,要求刘老汉赔偿损失,主体不当,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王某某赔偿刘老汉医药费7183.30元、误工费976.50元、护理费3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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