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了原告曹林芳、马全乐、王双林、易水香等四人分别起诉被告北京京裕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5月22日,原告王双林与被告肉类食品公司签订了猪血买卖合同,原告曹林芳、马全乐、易水香帮助王双林负责采集猪血。
由于被告工厂建设不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范,没有在易产生硫化氢毒气的集血池安装毒气报警装置,且集血池的深度也超过2米,使重于空气的硫化氢无法溢出集血池而聚积起来。被告在集血池周围没有贴出可能产生毒气,容易伤人的警告标志,也没有对集血池建造围栏等禁入设施,更没有建造通风设施。集血池的北面和西面都是墙壁形成的死角,池子所在房间仅东面有一窗户。池子西面是屠宰厂房,不能形成自然通风,集血池设计与施工都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10 月7日上午10时,原告王双林、马全乐、易水香在被告屠宰厂集血池内采集猪血时,发生急性硫化氢中毒。原告曹林芳在集血池救人时,也发生了急性硫化氢中毒。经抢救,王双林、马全乐、易水香已脱离危险,曹林芳至今仍然昏迷不醒,已经成为植物人。因为被告工厂设施不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对原告依法予以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了原告曹林芳、马全乐、王双林、易水香等四人分别起诉被告北京京裕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5月22日,原告王双林与被告肉类食品公司签订了猪血买卖合同,原告曹林芳、马全乐、易水香帮助王双林负责采集猪血。
由于被告工厂建设不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范,没有在易产生硫化氢毒气的集血池安装毒气报警装置,且集血池的深度也超过2米,使重于空气的硫化氢无法溢出集血池而聚积起来。被告在集血池周围没有贴出可能产生毒气,容易伤人的警告标志,也没有对集血池建造围栏等禁入设施,更没有建造通风设施。集血池的北面和西面都是墙壁形成的死角,池子所在房间仅东面有一窗户。池子西面是屠宰厂房,不能形成自然通风,集血池设计与施工都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10 月7日上午10时,原告王双林、马全乐、易水香在被告屠宰厂集血池内采集猪血时,发生急性硫化氢中毒。原告曹林芳在集血池救人时,也发生了急性硫化氢中毒。经抢救,王双林、马全乐、易水香已脱离危险,曹林芳至今仍然昏迷不醒,已经成为植物人。因为被告工厂设施不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对原告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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