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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儿偷葬母亲不妥 养子恳求归还未得支持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法院认为,再度迁移将违背入土为安的风俗,遂只判决赔付精神抚慰金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使亲生父母能在死后合葬一处,张某在母亲去世10年后未经兄弟黄某同意,私自将母亲尸骨转移与亲生父亲合葬。黄某知道后,要求张某归还养母尸骨仍与养父合葬,并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元。2006年12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很小时父亲就因病去世。1961年,母亲张某某带着张某改嫁给黄某某。黄某某和张某某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64年他们决定抱养刚出生的黄某作为养子,从此开始了四口之家的生活。张某22岁时娶了媳妇,落户女方家。

    1996年,张某某去世,黄某为其操办了丧事,张某某被安葬在本村大运河边。今年4月,黄某某去世,黄某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张某某合葬在大运河边。

    今年5月的一天夜里,张某将母亲张某某的尸骨转移,和自己的生父合葬在一起。黄某发现后十分气愤,要求张某归还张某某的尸骨,仍与其父黄某某合葬。张某不同意,黄某最后将他告上法院。

     黄某说,5月16日夜里,张某将张某某的尸骨盗走,转移到张某生父的坟中。当他知道这件事后,感情上根本无法接受,也面临着外界的多种压力。他认为,他的养父黄某某与养母张某某是合法夫妻,理应合葬。张某不说一声就把张某某的尸骨搬走,这给他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张某偷盗尸骨的行为也在当地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黄某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尸骨与养父合葬,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张某则表示,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并非人身关系也非财产关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黄某并非张某某亲生,双方也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而张某某是他的亲生母亲,母亲死后,他当然享有母亲尸骨的所有权。黄某与张某某无血缘关系,对母亲尸骨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取走母亲尸骨的行为,张某表示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共道德,相反如果再次返还尸骨,母亲入土而不能得到安宁,有违公共道德。因此,张某认为黄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几次开庭后,法官认为,张某私自转移母亲尸骨的做法是不妥的,但鉴于张某已将其父、母亲合葬,且其父、母亲合葬亦在社会伦理范围之内,在社会道德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如若再将尸骨强行挖出迁移,同样违背了“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也是对死者的不敬。所以对黄某要求判决归还张某某尸骨与其养父黄某某合葬,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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