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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错判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由」

    申诉人:马某,男,某市某物业发展公司营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诉人:某市某物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市某物业发展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市物业发展公司法律部律师。

    1997年5月19日,马某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立即释放。同月20日,马某向原用人单位某市物业发展公司人事培训部申请复职,但被告知"法院判错了,你去找法院要工作和工资去,公司已经将你开除了,没有义务再安置抚恤你。"马某不服,认为自己因被司法机关错判有罪,现人民法院已正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宣告无罪释放,某市某物业发展公司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为由开除公职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存在,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公司应当立即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和原工资待遇,并补发本人在监狱羁押期间的所有工资。特申请仲裁,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查核实情况」

    1991年10月18日,申诉人马某被业务往来单位熊某举报有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嫌疑;同月21日,申诉人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同年12月21日,申诉人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00元。申诉人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992年3月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人上诉,维持原判;5月后申诉人被送至某农场服刑。在劳改农场服刑期间,马某一边服从改造,一边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改判自己无罪。1992年4月4日,被诉人以申诉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甩公款,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徒刑为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开除申诉人公职。申诉人当时忙于委托律师办理再审申诉,未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被诉人开除自己公职进行申诉,申请仲裁。1997年3月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以原审判决主要证据被证明是伪造为由,对申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立案再审,同年5月19日,该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布申诉人无罪释放,并发给无罪释放证明。次日,申诉人向被诉人人事培训部申请复职并请求补发工资待遇,被诉人人事培训部经理金某以申诉人已被公司依法开除公职为由拒绝恢复申诉人劳动关系,当申诉人讲自己是被错判徒刑,是无辜的,请求公司考虑撤消原开除处理决定,恢复公职并补发工资,但金某当场回绝,说"法院判了,你去找法院要工作要工资去,不要在公司里闹事".另查:申诉人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前月工资标准为47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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