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加班工资必须按规定标准支付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申诉人:杨某,某省某市天姿服装厂职工。

    被诉人:某省某市天姿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蒋某,天姿服装厂厂长。

    案情:

    1996年7月,申诉人杨某来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天姿服装厂支付其加班费标准过低,自己多次与厂方交涉,但厂方置之不理,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天姿服装厂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费。

    调查核实情况:

    杨某系外省市人,于1995年4月来到某省某市天姿服装厂务工,当时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杨某在天姿服装厂的1年期间,因该厂服装销路较好,所以加班较多,不过加班时间尚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加班费,厂方说等到合同期满时与他一次算清。1996年4月,杨某与天姿服装厂的劳动合同到期,厂方如约给他结算加班费,支付标准为每加班1小时2元,每加班1天为16元。杨某认为加班费标准过低,多次与厂方交涉没有结果。另查,合同约定杨某每月工资为645元。杨某1年中加班时间总计为正常工作日加班200小时,休息日加班24天,法定休假节日加班4天。

    分析意见: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持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际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