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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非因工死亡业主应支付抚恤金?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情介绍」

    1997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明某等5人到鄂州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诉称:其侄女明某某(现年17岁,本市蒲团乡农民,生前系丰园美容美发厅员工),于4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跳楼身亡。因家庭困难,要求该美容厅业主刘某支付部分丧葬补助费遭拒绝,停尸待葬。家庭中来城有20多人,意欲闹事。故要求劳动监察机构速派人处理。

    经查证:丰园美容美发厅业主刘某系个体业主,明某某今年3月底应招到美容美发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工资待遇按明所做实际收入"三七"分成,即明得三,刘某得七,多做多得,现场结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4月23日上午,明的男朋友前来找她,为钱之事发生纠纷,争吵中其男朋友打了她一记耳光,明一气一下,便于当日中等12时左右从六层楼顶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花了近千元。明父母有病,下有弟妹未成年,家庭特别困难。为此,其父母要求美容美发厅业主刘某支付一定的丧葬补助费或抚恤金,被刘某拒绝。其理由是:(1)明某某是其临时聘用,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明某某平时吃、住都在刘家,刘全家对她都很好,其自杀是与男友争吵所致,完全与刘某无关。劳动监察机构裁定由业主刘某一次性支付明某某丧补助和抚恤金1000元。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违规聘用员工而引起的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案。刘某拒绝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进行赔偿。个体业主刘某招用明某某进店打工,实际上已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刘某不仅不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定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依照劳动关系确定员工应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已是通常的习惯做法,参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劳动厅《关于保险福利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所在单位按本企业平均工资发给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低于200元,按200元发给)和5个月的一次抚恤金(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给)".明某某属非因工死亡,虽与业主刘某无关,但死亡前是美容美发厅的员工,故业主刘某应当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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