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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该雇用纠纷中应负什么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简要案情

    陈某系个体建筑包工头,无建筑施工资质,亦未领取营业执照。2000年11月,陈某承包了两幢三间三层民用住宅楼的建筑施工任务。之后又将其中的钢筋工业务分包给杨某之夫叶某(杨、叶均无钢筋工资质),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实际施工量计算,每吨钢材施工费250元。11月21日,叶某带领其妻杨某及另外两个钢筋工进场施工,还制作了11月21日至12月20日的钢筋工出勤表。同年12月9日,杨某夫妻二人发现房屋二楼间墙体未预留施工洞,无法搁置钢筋,遂请示陈某,陈叫叶某带人帮助凿洞,未明确凿洞工资如何支付。11日杨某在凿洞时因用力过猛,至钢钻反弹击中左眼。经当地医院检查治疗,确诊为左眼球破裂,球内容流失,由该院建议,于次日去外地医院行“左眼球内容削出术+义眼介植入术”。19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5719.01元,陪护人员住宿费及来往车费计582元。2001年2月21日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2001年2月27日,业主王某与陈某补签了建房协议,约定王某包给陈某施工费16700元(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香烟、伙食补助等),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王某无关等。2001年3月14日,由陈某出具结帐清单,叶某签字,载明“叶某承包四间私人房钢筋工程施工,合计10吨,每吨施工费250元,已付1300元,尚欠1350元”。3月22日,杨某以陈某是雇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补助费、残疾费等45000元。

    争议焦点:

    第一,谁是雇主?一种观点认为雇主是杨某之夫叶某。理由是:根据陈某提供的结帐清单和考勤表,应当认定陈某与叶某之间是一种发包与承包关系。杨某与另外两个钢筋工是随叶某进入施工现场,应认为杨某不是陈某直接雇用的工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受损是由于陈某未预留施工洞,应由瓦工去凿,但陈某却直接安排钢筋工凿洞,超出了钢筋工的劳动范畴,雇主应是陈某。

    第二,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公平原则。由于杨某不是陈某直接雇用的工人,加之自己在劳动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考虑到陈某为总承包,是直接受益者,加之凿洞本是瓦工的工作,可以给予杨某适当的补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由于陈某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安排具体施工时用人不妥,导致损害发生,造成的后果应由陈某负主要责任。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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