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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华被辞退后诉用地单位厦门同成食品工业有(3)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仅是关于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何计算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仅是如何安置多余劳动力和用地单位安排了多余劳动力的可转拨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均不是规定被安置的劳动者的权利的,不能用来认定原告是否有权取得安置补助费。所以,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孙少华向被告食品公司索要劳力安置补助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劳力安置补助费的使用与劳力安排情况密切相关,但这不等于被安置的劳动者有权向用地安置单位索要安置补助费。因为,用地单位只要安置了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等于其已将安置补助费用于了安置,是已经物化和消耗掉了的资金,不能认为该项费用仍然保留和存在。当然,如果征地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被征地单位的被安置从业人员,根据前述理由,被征地单位就可依法要求征地单位将劳力安置补助费转拨回来,以解决被无故辞退人员的劳力安置问题。但如是被安置的就业人员因违纪被依法辞退,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属于辞退的不发给生产补助费”规定的精神,被征地单位无权再讨回该笔劳力安置补助费。因此,孙少华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是没有提起返还之诉的法律依据。其不但没有实体上的诉权,也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故对其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

    因此,集美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孙少华的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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