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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技校女生实习期间汞中毒赔偿调解结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2004年10月18日,备受关注的女学生小李汞中毒一案,经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某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小李后续治疗费1万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被告和原告所在学校商议解决。

    实习期间汞中毒要医药费遭拒绝

    小李姑娘是河南省某高级技工学校2005届化学制药系学生,2004年2月16日,她被学校推荐到某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据小李本人和他一起去的同学讲,在从事该项工作时,她所在实习单位未告知此项工作有毒,也未让她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时至2004年5月初,小李工作两个月后,突然感到浑身酸疼,腰部疼痛尤为厉害。忍受着病痛的折磨,小李先后到省内多家大医院就诊,但均未查明病因。经河南省职业病医院诊断,并经询问得病时的工作情况和化验,才最终被确诊为汞中毒。小李为治病前期已花去各种费用1万多元,父母为给她治病已债台高筑。为向加害单位讨要费用继续治疗,8月13日下午,其父代她找曾经实习的某药业公司,商量让该公司付一些医疗费的事宜,但遭到拒绝。

    原告身份成赔偿焦点

    无奈,小李的父亲起诉到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某药业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费12700余元。但在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时,其父愁了起来,因为他实在无钱交纳。正当左右为难时,恰好碰到前来调研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李道民院长。李院长马上指示该区法院按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缓交诉讼费手续,把案子先立上。案卷转到业务庭后,承办法官立即了解和熟悉案情,制订了周详的调解方案。

    法院主持双方的调解,但是原、被告各谈各的理由。原告小李一方拿着医院化验的病因单据,坚持认为汞中毒是被告方、即上述某药业公司造成的,是该公司不负责任,没有告知小李进场实习时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没有告知该工作有毒,更没有向小李发放护手护面的防护用具。正是该公司存在失误,才给原告小李造成了身体损害,因此,要求该药业公司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工伤津贴、营养费和由此花去的交通费等费用。

    而作为被告的上述某药业公司则称,自己不应承担小李的工伤费用,他们认为在自己单位实习的其他学生都没汞中毒,偏偏就小李中毒?有哪些确凿的证据?他们认为小李中毒是女孩子抹化妆品时感染的。同时,他们还提出了最关键、最有说服力的一点,即依法论理讲,小李作为一名实习生,不论从我国《劳动法》来看、还是从《合同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来看,都没有明文确定实习生为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合同主体”或“工伤赔偿主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工伤赔偿与法无据,无理可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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