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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者不慎受伤,被帮者是否担责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基本案情

  村民牟某到李某处加工米浆,加工完后,李某开动机器粉碎猪草,牟某在一旁观看。其间,牟某主动为其推机器上的草料,不料左手被机器卷入致伤。李某将牟某送往医院抢救,牟的左手被截肢。牟的伤情后经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牟某为此花去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1600余元。牟某在向李某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0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使用其电动机械加工猪草时,应制止牟某接触机器或提请注意安全,但李某没采取措施,结果导致事故发生,使牟某的手被机器轧伤。因此李某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牟某不懂*作主动协助李某,致使自己的手臂受伤,主观上亦有过错,故判决李某赔偿牟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600元。

  之后,李某以不知牟某在旁观看,主观无过错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分歧意见

  对牟某受伤李某应否担责的问题,检察机关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李某粉碎猪草,牟某在旁观看,李某应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因其疏忽,机器致伤牟某,李某的主观存在过错,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牟某受伤,所以李某理应赔偿牟某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错误,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一是牟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李某无法定告知义务;二是牟的主动协助出乎李的意料,是其个人行为,李某主观无过错;三是李某正忙于粉碎猪草,无暇顾及牟某,对其受伤无任何因果联系。所以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基于过错归责原则,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平原则,李某虽无过错,应给予牟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民法规定过错原则属一般侵权行为,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侵害方有违法行为。(二)受害方有损害结果。(三)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四)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李某在自家加工房内粉碎猪草,牟某一旁观看,李某没进行危险作业,无法定告知义务。牟某受伤是推机器上的草料不小心所致,非机器隐患、瑕疵或缺陷所致,李某无违法行为,主观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但牟某手臂轧伤是主动协助李某所致,其行为结果是李某受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牟某为了李某的利益,主动推机器上的草料,主观无过错,李某并未要求牟某帮忙,自己*作机器,牟某协助在李某意料之外,李某主观亦无过错,但牟某手臂被机器轧伤是为了李某的利益。根据受益的程度,按照公平原则李某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李某应给予牟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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