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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兮然诉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案情介绍」

    原告:李兮然,女,30岁,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地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1号。

    李兮然与梅地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兮然诉称:我与梅地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怀有身孕,反应强烈,于1998年10月5日前往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后梅地亚公司以我产前检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为由,对我作出旷工处理,并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就此,我虽与梅地亚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与交涉,但梅地亚公司对我的正当要求始终置之不理。我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出勤,而不是旷工,梅地亚公司以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为此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该委员会却裁决维持了梅地亚公司的错误决定,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梅地亚公司将我的档案从街道办事处调回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补齐劳动合同解除期间欠发的工资、劳保和福利,以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梅地亚公司辩称:李兮然起诉书中提出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出勤,而不是旷工”的理由所指不明,根据《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应具备3个前提条件,即怀孕的事实、依照医务部门要求的事实和进行产前检查的事实;而李兮然在公司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一直未提供上述任何一种事实证明,故李兮然引此规定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解除与李兮然的劳动合同,并非其所说的产前检查,而是因为李兮然违反了梅地亚公司《员工手册》第35条第1款“员工因病或因伤不能上班,必须事先递交由医务室或合同医院的病休(诊断)证明书,经部门或主管人员批准方可休假,逾期按旷工处理”的规定;由于李兮然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均未递交过上述证明,故不同意李兮然的诉讼请求。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5月,李兮然与梅地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1993年5月至1998年6月30日。1998年5月,因李兮然感染伤寒,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又签订了医疗期合同,将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期延续至1998年11月30日。李兮然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经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合格,梅地亚公司通知李兮然于1998年9月30日到公司办理上班手续,但李兮然未按公司要求上班。同年10月7日下午,梅地亚公司通知李兮然,公司依据本单位《员工守则》第51条第1款“员工旷工两天以上的,记严重过失,予以辞退”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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