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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同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侵权行为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例:

  某厂是一家国有企业,自1995年起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10月,该厂与全体职工分别签订了3年、5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送由劳动部门予以鉴证。现在,有个别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不同意他们解除合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如果应该支付违约金,又应该如何计算?职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后,企业不同意的行为是否合法???

  专家评析: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是有辞职权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在合同未到期终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从这些规定很清楚地看出,劳动者提前30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完全按照提前30天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程序进行,是合法地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也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因此,对于职工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一方不应也不能要求获得违约金。但是,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有了约定,则应依不违背法律的约定来处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双方合同中有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按其约定办理。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那么再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了。其次,作为企业,当职工提前30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该予以办理。企业以生产经营为由不同意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因此,只要职工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时企业与职工之间又无其他违约责任的约定,企业应当同意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从以上的几点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与职工之间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分歧,可以确定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企业与职工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则追索违约金的要求是没有依据的。同时,职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管同意与否,都应依法为他们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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