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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可否每月发70%另30%年底一次结清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例」

  1996年10月3日,李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私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但工作以后,李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因此,李某每月只得到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1999年3月3日,李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4月4日,李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4月30%的工资180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的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45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于是裁决该公司立即向李某支付1999年1月至4月工资的30%共18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0元。

  「评析」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一直只发给员工月工资的70%,其余30%年底结清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规定,因此,应当立即补发欠发李某的4个月工资的30%.同时,《劳动法》第9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在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本案中李某提出的请求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大多数企业都能按照法律规定,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但是,仍然有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由于不懂法或其他种种复杂原因,没有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像本案中所涉及的私营企业,每月只发给劳动者70%工资,虽然年底能够给员工补发,但实际上还是在部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按月发给,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作为企业领导人,要认真学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作为劳动者本人,也要注意了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要采取措施,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强化监督检查,以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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