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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不履行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由:

    申诉人:刘某,男,29岁,某医疗器械公司维修员。

    被诉人:某医疗器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

    1995年2月20日,双方签订的试用聘用协议期满,被诉人总经理张某以前任经理进人不加控制为由,停止办理调人手续,拒不按聘用协议将刘某调人。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过程:

    经查明:申诉人刘某1994年8月20日与被诉人签订有为期六个月试用协议,协议规定:公司试用刘某6个月,如能胜任所安排的维修工作,则期满从外地正式调人。试用期满,部门经理签具意见,认为刘某工作努力能胜任在岗工作。申诉人随即要求办理调动手续,被公司拒绝。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亦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聘用关系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劳动合同。被诉人一方擅自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纠正。

    调查结果:

    经调解:被诉人同意立即将申诉人正式从外地某县某厂(申诉人在该厂办停薪留职手续)调人被诉人处工作。

    经验教训: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不能擅自变动或解除,更不能拒不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不是一纸空文,只要它依法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就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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