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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使不得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例:

    日前,徐某因向单位提出辞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职,被法院判令向其所属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0余元。1992年10月,徐某与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1992年10月起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止,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2001年11月,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辞职,在未经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离职。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离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判令徐某向其所属单位支付违约金。

    评析:

    近年来,劳动者提请辞职因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而败诉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山东寿光为例,去年5月份以来,该市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79件,其中劳动者因擅自离职而败诉的就达32件。《劳动法》第16条、17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第31条又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徐某辞职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属单位,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又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就擅自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在此,笔者提醒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在单位不批准的情况下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要及时起诉,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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