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未完成工作任务而引发的劳动报酬争议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情简介]
李某于1996年4月1日受聘于某公司。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工作安排及工资支付等方面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月工资为7000元,负责电脑编程工作。由于李某由公司安排为某毛织厂编制的一套企业管理网络软件未能达到客户使用要求,而未能投入使用,后由其他电脑员进行了修改。公司因此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间,共拖欠申诉人工资21000元。其理由是,李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该公司须向李某支付工资21000元,经济补偿4900元及赔偿金23142元;公司对李某未完成工作任务可处以1400元的经济处罚。
[案例评析]
虽然李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工资。李某由于所编制的软件未能投入使用,故可视为未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李某未完成工作当月的工资,最高处以20%的经济处罚,而其余欠李某的工资,由于公司没有依据克扣李某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因而此部分工资属无故拖欠,故公司应按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计发李某的经济补偿及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于1996年4月1日受聘于某公司。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工作安排及工资支付等方面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月工资为7000元,负责电脑编程工作。由于李某由公司安排为某毛织厂编制的一套企业管理网络软件未能达到客户使用要求,而未能投入使用,后由其他电脑员进行了修改。公司因此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间,共拖欠申诉人工资21000元。其理由是,李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该公司须向李某支付工资21000元,经济补偿4900元及赔偿金23142元;公司对李某未完成工作任务可处以1400元的经济处罚。
[案例评析]
虽然李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工资。李某由于所编制的软件未能投入使用,故可视为未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李某未完成工作当月的工资,最高处以20%的经济处罚,而其余欠李某的工资,由于公司没有依据克扣李某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因而此部分工资属无故拖欠,故公司应按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计发李某的经济补偿及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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