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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职工下岗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例」

  贾某等30余人系XX厂职工,由于经济效益多年滑坡,1999年1月以来,厂里一直在散布着各种各样的职工下岗信息。4月15日,厂里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贾某等30余人下岗,贾某等人都感到十分突然,与其他同等条件的职工比起来,觉得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平时的工作表现并不比他们差,对自己下岗毫无思想准备,心里十分委屈和愤怒。为此,他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反映,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查明该厂属国有企业,贾某等人都是在该厂工作了十余年的老职工,厂里这样做,违反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管理规定,对厂里的行为,进行了纠正nb.

  [评析」

  本案涉及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是很多职工都十分关心的问题。1998年8月,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程序,即“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二)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不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下岗;(三)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应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可见,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简单从事,对安排职工下岗问题采取速战速决、突然袭击的方法,实施暗箱操作,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本案中的XX厂就属于这种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依照上述规定,纠正该厂的错误,是完全正确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关于职工下岗的上述程序规定,目前一般只直接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职工下岗程序,需要参照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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