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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近日朝阳区法院对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与陈某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维持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不再支付陈某工资的决定,但要支付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815元,以及该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407元,同时要支付违约金84078元。

  陈某1994年9月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工作,1997年任综合部经理,1997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10年期劳动合同。1999年陈某的职务变更为经理助理,2000年7月被任命为综合部副经理。2001年2月公司实行竞聘上岗,陈某申请了岗位,因其未竞聘成新岗位,故转为经纪岗,工资也作了相应的调整,2001年4月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等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由此要求仲裁裁决,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不履行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9年11月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决定陈某的职级为经理助理,并享受副总一级职务工资,陈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其岗位聘任期限为一年。2000年7月陈某被任命为综合部副经理,工资标准为2146元。自2001年3月陈某转为经纪人岗位,3月的工资为836元,4月的工资为442元。双方在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如提前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最低不少于本人5个月工资数,最高不多于合同未满月数×本人月工资数的数额。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虽称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陈某对劳动合同私自添加并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但证据不足。该公司还称陈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由于陈某的经纪人试用期未满,不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该公司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因此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双方就违约金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陈某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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