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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2)
www.110.com 2010-07-23 14:40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他于1990年1月调入该公司工作,1995年10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7年5月31日。1997年1月公司领导让张某某放假等通知,张某某于1999年5月到公司询问,领导告诉他社会保险已缴纳,张某某到社保部门查询,发现未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张某某诉至仲裁委,要求:1、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996年11月至仲裁时的工资;2.补缴1997年1月至仲裁时的社会保险;3、补签劳动合同。经仲裁委调查核实:1995年10月31日张某某与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1月公司领导让张某某放假;1997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支付张某某1996年11月后的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结果:

    1、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仲裁时效内的最低生活费;

    2、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补缴1997年1月至裁决之日的社会保险,应由张某个人承担部分,由其个人承担;

    3、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补签劳动合同。

    评析:

    首先,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张某某1997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与张某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负主要责任。

    其次,张某某于1997年1月起未到公司上班,不应支付其工资,但应享受最低生活费待遇。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为张某某缴纳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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