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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新河家俱厂因桃源县劳动局将加工承揽合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原告:桃源县新河家俱厂。

  法定代表人:王世芬,厂长。

  被告湖南省桃源县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康正荣,局长。

  第三人:刘建中,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桃源县黄甲铺乡人,暂住本县漳江镇渔父祠居委会十一组,个体漆匠。

  新河家俱厂与刘建中自1994年以来双方建立了家俱油漆的业务关系,刘建中对新河家俱厂的家俱按照厂方要求进行包工包料,其油漆质量、交付时间均按厂方要求,酬金事前议定,陆续结算。1998年1月24日,刘建中就1997年间所油漆家俱酬金进行结算时,新河家俱厂应付刘建中酬金18000元,由于新河家俱厂资金周转一时困难,一次无现金全部支付,除付给刘建中现金5000元外,其余部分经刘建中同意后由新河家俱厂出具了“欠到刘建中工资13000元”的欠条结算。事后,新河家俱厂以与刘建中结算有误为理由,要求与刘建中重新进行核算结帐,刘建中不予理睬,要求以欠条付款,双方发生纠纷。1998年6月26日,刘建中以新河家俱厂克扣、拖欠本人工资为由向桃源县劳动局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予以处理。1998年10月21日,桃源县劳动局以刘建中与新河家俱厂是雇主与雇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以新河家俱厂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责令新河家俱厂支付所欠刘建中工资13000元,赔偿金13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桃源县新河家俱厂不服,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刘建中不是本厂员工,双方不存在雇主与雇工关系,而是本厂将家俱批量或计件的交由刘建中包工包料进行油漆加工。1998年1月24日原告与刘建中结算前段帐目时,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全部付清款项,经刘建中同意后,原告出具了下欠其承包款13000元的欠条一份,后因原告发现结帐有误,要求与刘建中重新结算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机关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认定是原告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新河家俱厂与刘建中是雇与被雇的劳动合同关系,新河家俱厂不及时付清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被告机关对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刘建中表示,要求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应付清所欠工资。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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